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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03:06:54

厦门快速公交_百度百科

公交_百度百科 网页新闻贴吧知道网盘图片视频地图文库资讯采购百科百度首页登录注册进入词条全站搜索帮助首页秒懂百科特色百科知识专题加入百科百科团队权威合作下载百科APP个人中心厦门快速公交播报讨论上传视频中国福建省厦门市境内快速公共交通系统收藏查看我的收藏0有用+10厦门快速公交(Xiamen Bus Rapid Transit),又称厦门BRT,是指服务于中国福建省厦门市的城市快速公共交通系统,于2008年8月31日正式运营,是福建省第一个快速公交系统,也是中国国内第一个采取高架桥模式的快速公交系统 [1-2]。截至2023年5月,厦门快速公交开通运营线路共有8条,包括6条常规线路和2条高峰区间线路,共设车站45座 [3]。2022年,厦门快速公交年客运量为6829.2万人次,日均客运量约为18.71万人次 [4]。中文名厦门快速公交外文名Xiamen Bus Rapid Transit公交类型快速公交系统所属地区中国福建省厦门市车站数量45座(截至2023年5月)日均客运量18.71 万人次(2022年)年客运量6829.2 万人次(2022年)报站语言普通话、闽南语、英语车票价格1 至 4 元(按里程计费,起步价1元5公里)运营机构厦门市快速公交运营有限公司(线路运输及车辆)厦门地铁快速场站有限公司(场站)开通日期2008年8月31日目录1历史沿革2公交类型3运营情况▪设施设备▪客运流量4乘坐导引▪票务指南▪枢纽站场▪地铁换乘5文化特色6价值意义7相关事件历史沿革播报编辑厦门快速公交系统第一期建设规划图2006年6月,厦门市委、市政府开始谋划建设快速公交系统 [2]。2007年9月25日,厦门快速公交系统一期工程开工建设,一期工程计划建设5条线路和1条联络线,全长157千米 [5]。2008年8月31日,厦门快速公交开通运营。当日开通3条线路,分别为厦门公交快1路(第一码头—华侨大学)、厦门公交快2路(机场—西柯)和厦门公交快3路(第一码头—前埔,时称快速公交联络线) [1] [6]。另有29条配套的快速公交链接线,并于厦门快速公交开通当日同时开通其中的20条链接线,此后又开通了6条链接线,还有3条链接线未能开通 [7-8]。9月28日,厦门公交快2路岛内段延伸至第一码头站始发;位于湖里区云顶北路的县后站更名为“县后(机场)站”;位于湖里区环岛干道的机场站更名为“集美大桥南站” [9]。11月12日,厦门快速公交链接线中的7条线路因亏损、线路重复等原因暂停运营,剩余运营的链接线共19条。2009年3月28日,厦门快速公交系统二期工程开工建设,二期工程计划建设4条线路,全长76.5千米 [10]。2010年6月22日,厦门快速公交二期项目西柯至同安枢纽站段建成通车,位于同安区凤岗路的同安枢纽站投入使用,厦门公交快2路同安段延伸至同安枢纽站始发 [11]。8月1日,厦门快速公交链接线中的6条线路因亏损、线路重复等原因暂停运营,剩余运营的链接线共13条。8月17日,位于思明区莲前东路的前埔枢纽站投入使用,厦门公交快3路终点站调整为前埔枢纽站,原前埔北站和前埔南站取消 [12]。厦门快速公交高架桥(8张)2011年1月18日,厦门快速公交链接线中的2条线路因亏损、线路重复等原因暂停运营,剩余运营的链接线共11条。2月3日,原规划的厦门公交快4路(成功大道线)调整并更名为厦门公交机场专线(第一码头—机场)并试运营,该线路为普通公交线路,票价为一票制1元 [13]。11月12日,厦门快速公交二期项目华侨大学至厦门北站段建成通车,位于集美区后溪镇的厦门北站快速公交车站投入使用,厦门公交快1路延伸至厦门北站始发 [14]。12月30日,厦门公交快1路拆分为厦门公交快1A路(第一码头—中科院)和厦门公交快1B路(第一码头—厦门北站)。2012年5月24日,位于湖里区云顶北路的穆厝站更名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站”。该站此后于2013年9月30日再次更名为“市行政服务中心站”。 2014年3月1日,原厦门公交快1A路、厦门公交快1B路重新合并为厦门公交快1路(第一码头—厦门北站)。识别色以绿色为主,少数为红色加班车辆。11月,厦门快速公交运能提升改造工程新建嘉盛豪园右转匝道桥及新建忠仑公园应急匝道桥竣工,为前埔往集美、同安方向开行快速公交线路实现运营条件 [16]。12月28日,为配合厦门高崎国际机场4号航站楼启用,位于湖里区环岛干道的集美大桥南站更名为”T4候机楼站“ [17]。2015年8月1日,厦门公交快5路(前埔枢纽站—同安枢纽站)开通试运行 [18]。9月6日,位于集美区集美北大道的田厝站启用 [19]。11月1日,厦门公交快5路正式开通运营 [20]。11月30日,位于集美区集美大道的大学城站启用 [21]。2016年1月31日,厦门公交快6路(前埔枢纽站—厦门北站)开通。同日,位于集美区集美大道的产业研究院站启用 [22]。3月14日,厦门公交快7路(洪文—开禾路口)开通 [23]。2017年1月25日,位于集美区集美北大道的刘厝站启用,后更名东宅站 [24]。3月1日起,厦门快速公交实行新票价方案 [25];同时优化调整、整合当时剩余的11条快速公交链接线为9条常规公交线路,并调整票价为一票制1元,至此原设计的29条快速公交链接线全部取消 [26]。2018年10月15日,位于湖里区枋钟路的高崎机场枢纽站投入使用;同日,厦门公交快8路(第一码头—高崎机场)同步开通 [27]。12月20日,位于同安区祥莲路的新建同安枢纽站投入使用,原临时地面车站停止使用 [28]。2019年5月6日,厦门公交快9路(前埔枢纽站—高崎机场)开通 [29]。4月,为配合厦门地铁1号线文灶站换乘需要,位于思明区厦禾路的文塔站开工建设,该站此前为预留车站 [46]。6月30日,文塔站更名为文灶站并启用,原文灶站更名为金榜公园站 [47]。2021年1月27日,位于思明区厦禾路的火车站快速公交车站新南站厅投入使用 [30]。2022年4月16日,厦门公交快7路(洪文—开禾路口)因客流减少、高峰疏运功能弱化等原因取消 [49]。11月28日,位于湖里区云顶北路的市行政服务中心站复名为“市政务服务中心站” [51]。2023年1月16日,集美大桥桥头立交提升改造工程新建同安往厦门北站方向快速公交匝道桥竣工通车,为同安往集美方向开行快速公交线路实现运营条件。新厦门公交快7路(同安枢纽站—厦门北站)随之于同日开通 [50]。厦门快速公交东芳山庄站东侧高架匝道桥公交类型播报编辑据2023年5月厦门地铁官网显示,厦门快速公交共包括8条线路,其中快速公交线路6条、高峰线路2条。 [3] 快速公交线路线路起点站首站发车时间终点站末站发车时间最早开通日期识别色厦门公交快1路第一码头枢纽站05:45-22:15厦门北站06:10-23:302008年8月31日绿色厦门公交快2路第一码头枢纽站06:10-21:15同安枢纽站06:10-21:152008年8月31日黄色厦门公交快3路第一码头枢纽站06:10-23:00前埔枢纽站06:10-23:002008年8月31日红色厦门公交快5路前埔枢纽站06:10-21:15同安枢纽站06:10-21:152015年8月1日蓝色厦门公交快6路前埔枢纽站06:10-21:15厦门北站06:10-21:152016年1月31日橙色厦门公交快7路同安枢纽站06:10-21:15厦门北站06:10-21:152023年1月16日紫色注:厦门公交快1路视厦门北站动车到发情况发车。参考资料: [3]高峰线路线路起点站首站发车时间终点站末站发车时间最早开通日期识别色厦门公交快8路第一码头枢纽站07:10-09:1617:10-19:06高崎机场枢纽站07:00-09:0017:00-19:002018年10月15日浅紫色厦门公交快9路前埔枢纽站07:28-09:1717:28-19:17高崎机场枢纽站07:10-09:0017:10-19:002019年5月6日浅蓝色参考资料: [3]厦门快速公交线网图运营情况播报编辑设施设备车辆设施厦门快速公交18米加长型铰链车2008年8月,厦门快速公交投入第一批BRT专用公交车,车厢内部高2.4米,宽2.5米;其底盘距地面36厘米,和站台同高;底盘设有6个气囊,左右各3个。具备5个实时监控摄像头。分别设于车外、车头、前后门及车厢中部。报站系统采用卫星定位技术,离站点10米远,系统自动报站。另外,BRT公交车装有防夹气囊和强制限速器等安全设备 [31]。2010年2月,厦门公交快1路投入运营第一批6辆18米铰接公交车 [32]。2013年4月,厦门快速公交投入运营52辆18米铰接公交车。该批次公交车采用新一代智能公交系统,客车的监控、管理和信息传递更加智能化;车辆采用低地板和超大三门的设计,使乘客可以无障碍、快捷地上下车,运营效率更高;另外,该批次车辆全部选装多功能方向盘,使驾驶员在进行车辆开关门、语音报站等操作时更为简单,减少驾驶疲劳,进一步保障车辆运行安全。截至2013年4月,厦门快速公交系统共投入运营83辆金龙12米公交车及82辆金龙18米铰接公交车 [33]。2020年1月,厦门公交快1路投入运营第一批13辆新型纯电动公交车 [34]。车站设施厦门快速公交车辆及车站(9张)截至2017年8月,厦门快速公交各车站均启用安检通道,并设置有安检机 [35]。截至2021年6月,厦门快速公交各车站站台均设置有安全门,全线共1056扇。安全门参照地铁屏蔽门延时开关门及声光警示等功能,具备开关门过程中的灯光提示、语音提醒等功能,保障乘客乘车安全 [36]。客运流量2013年4月,厦门快速公交日均客流量约26万人次,其中高峰期日均客流量超过30万人次 [33]。截至2018年8月,厦门快速公交开通运营十周年,总客运量约9.39亿人次;2018年8月日均客流量约30万人次 [37] [43]。2019年,厦门快速公交年客运量为9359.36万人次,日均客运量约为25.64万人次 [38]。2020年,厦门快速公交年客运量为6777.5万人次,日均客运量约为18.57万人次 [39]。2022年,厦门快速公交年客运量为6829.2万人次,日均客运量约为18.71万人次 [4]。乘坐导引播报编辑票务指南票制票价厦门快速公交单程票(2张)2017年3月1日,厦门快速公交对常规线路票价方案进行调整,新票价方案为:起步价1元/5公里(含),5公里后每公里0.15元,全程票价累计最高4元。乘客使用现金购票时,票价中元以下尾数,分按“四舍五入”规则进整到角,角按“二舍八进、三七作五”规则保留0.5元和整元计价 [25]。优惠政策1.持e通卡刷卡乘坐厦门快速公交的,按票价的9折优惠。2.厦门本市学生持学生e通卡刷卡乘坐厦门快速公交的,按票价的5折优惠。3.烈属、劳模、残疾人、“两低”人员、65岁以上老人等5类特定人员可持有效证件或专用e通卡免费乘坐 [25]。4.自2019年12月1日起,刷e通卡在60分钟内换乘厦门市地铁、快速公交、常规公交可享受优惠:普通卡优惠0.8元,学生e通卡优惠0.5元 [40]。购票方式截至2019年8月,厦门快速公交支持现金、e通卡、网络购票机、二维码扫码(含腾讯乘车码、支付宝乘车码、厦门市民卡APP乘车码)4种购票方式 [41]。2020年8月22日,厦门快速公交各场站的票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接入厦门地铁票务系统,市民乘坐厦门快速公交统一使用地铁票卡(含实体票、电子票),原腾讯、支付宝、厦门市民卡内的”厦门BRT乘车码“停止使用,乘客可使用厦门地铁乘车码扫码进站乘车 [42]。枢纽站场截至2023年5月,厦门快速公交共设有7座枢纽站,分别是第一码头枢纽站、东芳山庄枢纽站、前埔枢纽站、高崎机场枢纽站、嘉庚体育馆枢纽站、同安枢纽站、滨海新城(西柯)枢纽站 [28]。厦门快速公交部分枢纽站场地铁换乘截至2023年5月,厦门快速公交与厦门地铁实现换乘的车站共有5座。快速公交车站途经线路换乘地铁车站途经线路文灶站快1路、快2路、快3路、快8路文灶站厦门地铁1号线厦门北站快1路、快6路、快7路厦门北站厦门地铁1号线蔡塘站快1路、快2路、快5路、快6路、快8路、快9路蔡塘站厦门地铁2号线火车站快1路、快2路、快3路、快8路厦门火车站厦门地铁3号线双十中学站快1路、快2路、快5路、快6路、快8路、快9路湖里创新园站厦门地铁3号线注:截至2023年5月,1、上表所有快速公交车站与相应地铁车站之间均未建设专用的站内换乘通道,且两者之间的安检、票务均暂时无法互认,因此上述换乘均为出站换乘,即换乘时需要重新进站、安检及购票。2、快速公交厦门北站位于铁路厦门北站南广场西侧,地铁厦门北站位于铁路厦门北站北出站口,二者之间距离约400米,换乘时需在出站层步行一段时间。但由于同处于厦门北站交通枢纽内,因此厦门地铁及厦门快速公交官方均认定厦门北站为地铁和快速公交换乘站。参考资料: [3] [30] [47-48]文化特色播报编辑车站彩绘厦门快速公交车站彩绘(4张)2016年5月,厦门快速公交推出“3D车站文化之旅”,在洪文站进行试点,分别于二楼站厅地板、墙壁及四个楼梯位置,进行不同主题的文创设计。该项目随后分别于2016年11月和2017年4月在思北站、华侨大学站等车站开展,其中华侨大学站的3D彩绘图案由厦门快速公交场站有限公司及华侨大学设计团队联合设计 [44-45]。价值意义播报编辑厦门快速公交通过在闹市区建设高架桥,实现了快速公交的专有路权,全程不设红绿灯,从而保障了快速公交车的畅行和准点,厦门市区交通拥堵问题将大为缓解。厦门快速公交走出了一条有别于地面专用公交车道和地铁、轻轨、符合中等城市实际的公交之“道”。厦门快速公交的开通,使厦门岛内岛外间的联系更为便捷,将大大推动厦门城市由岛内向岛外拓展的步伐,带动岛外经济的发展。(新华社 评) [1]厦门快速公交的成功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为全国各地城市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建设新型快速公交系统工程提供成功典范,充分体现了特区先行先试和窗口示范作用。厦门快速公交建设还从根本上改变了城市的交通结构、通行效率,对整座城市发展空间的拓展、功能结构的调整、中心城区的经济活力提升、人居环境的改善、新区域综合开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厦门快速公交线路把岛内经济发达区域与岛外的同安、集美连接起来,特别是将同安老城区、同安工业集中区、环东海域、厦门北站与岛内更加紧密地连接起来,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从岛内到岛外的出行时间,岛内与岛外不论是空间还是心理上的距离都大大缩短。(厦门日报 评) [37]厦门快速公交系统具有运量大、快捷、准时、安全的特点,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贯彻公交优先,为民办实事,破解交通难的一项重大举措。(台海网 评) [43]厦门快速公交高架桥云顶中路段相关事件播报编辑主词条:6·7厦门公交起火案2013年6月7日,厦门快速公交一辆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起火,造成47人死亡、34人受伤 [15]。新手上路成长任务编辑入门编辑规则本人编辑我有疑问内容质疑在线客服官方贴吧意见反馈投诉建议举报不良信息未通过词条申诉投诉侵权信息封禁查询与解封©2024 Baidu 使用百度前必读 | 百科协议 | 隐私政策 | 百度百科合作平台 | 京ICP证030173号 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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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本地宝 > 厦门交通 > 厦门BRT快速公交 > 厦门BRT最权威线路图厦门BRT最权威线路图2023-04-14 15:25【我要纠错】下载指南分享至【导语】:来源厦门轨道交通集团,目前厦门有8条brt快速公交路线,正文查看最新路线图及运营首末班时间:  最新8条线:厦门BRT最新运营时间线路方向首班车时间末班车时间备注BRT快1线第一码头⇀厦门北站5:4522:15厦门北站⇀第一码头6:1023:30BRT快2线第一码头⇌同安枢纽站6:1022:007月28日起延长至22:00BRT快3线第一码头站⇌前埔枢纽站6:1023:00BRT快5线前埔枢纽站⇌同安枢纽站6:1022:00BRT快6线前埔枢纽站⇌厦门北站6:1021:15BRT快7线同安枢纽站⇌厦门北站6:1021:151月16日起开通BRT快8线(区间线)第一码头⇌高崎机场7:30-9:3017:30-19:30工作日早高峰高崎机场⇌第一码头7:00-9:0017:00-19:00BRT快9线(区间线)前埔枢纽站⇌高崎机场站7:48-9:2817:48-19:27工作日早高峰高崎机场站⇌前埔枢纽站7:30-9:1017:30-19:10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厦门本地宝】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回复【BRT】获取厦门购票入口、各站点首末班车时间表、周边景点、BRT票价查询+路线图+换乘攻略等! 手机访问 厦门本地宝首页相关推荐 厦门BRT线路图 厦门BRT线路情况 厦门BRT线路图是怎么样的 厦门brt时间表首末班(持续更新)厦门brt首班车+末班车时间表来了!1、2、3、5、6、7、8、9号线全都有!最早5:45早班车,23:00末班车!厦门brt快7路线站点同安枢纽站、城南、第三医院、工业集中区、四口圳、轻工食品园、官浔、滨海新城(西柯)枢纽站、潘涂、蔡店、美峰、东亭、后田、东安、凤林、嘉庚体育馆、诚毅学院、华侨大学、大学城、产业研究院、中科院、厦门brt快7路线图同安枢纽站、城南、第三医院、工业集中区、四口圳、轻工食品园、官浔、滨海新城(西柯)枢纽站、潘涂、蔡店、美峰、东亭、后田、东安、凤林、嘉庚体育馆、诚毅学院、华侨大学、大学城、产业研究院、中科院厦门快7路线路方案(时间+站点+走向+首末班车)1月16日起,为方便同安区乘客往返集美区的快速出行需求,新增BRT快7路,由同安城区往返厦门北站,可乘坐快7路直达,无需再经过集美大桥进岛至“T4候机楼”站换乘,预计出行时间可节省约20分钟。快7往返厦门brt7号线公交车路线同安枢纽站、城南、第三医院、工业集中区、四口圳、轻工食品园、官浔、滨海新城(西柯)枢纽站、潘涂、蔡店、美峰、东亭、后田、东安、凤林、嘉庚体育馆、诚毅学院、华侨大学、大学城、产业研究院、中科院、2023年1月16日厦门BRT快7路开通(附线路方案)1月16日起,为方便同安区乘客往返集美区的快速出行需求,新增BRT快7路,由同安城区往返厦门北站,可乘坐快7路直达,无需再经过集美大桥进岛至“T4候机楼”站换乘,预计出行时间可节省约20分钟。快7往返厦门brt快7路线同安枢纽站、城南、第三医院、工业集中区、四口圳、轻工食品园、官浔、滨海新城(西柯)枢纽站、潘涂、蔡店、美峰、东亭、后田、东安、凤林、嘉庚体育馆、诚毅学院、华侨大学、大学城、产业研究院、中科院、厦门快7路线时间表首末班时间:同安枢纽站首班 6:10,末班21:15;厦门北站首班 6:10,末班21:15。厦门brt7号线路线同安枢纽站、城南、第三医院、工业集中区、四口圳、轻工食品园、官浔、滨海新城(西柯)枢纽站、潘涂、蔡店、美峰、东亭、后田、东安、凤林、嘉庚体育馆、诚毅学院、华侨大学、大学城、产业研究院、中科院、厦门BRT乘车指南(运营时间+站点全攻略)厦门brt最新路线图,各条线路首末班车时间,厦门brt乘车支付方式超全汇总!乘车一篇就够了!同安枢纽站至厦门北站BRT新线有望年底开通“同安右转至厦门北方向”BRT高架桥项目预计今年(2022年)12月完工,这意味着“同安枢纽站-厦门北站”BRT新线有望今年年底开通运营。厦门brt时间表厦门brt的运营时间是多少?厦门brt首末班车的发车时间是多少?为了避免错过搭乘brt的最佳时间,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关于厦门brt运营时间的信息,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上一篇文章:厦门BRT快1线起点和终点是哪里下一篇文章:厦门BRT快2线全称及简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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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门坐BRT是一种怎样的感受? - 知乎首页知乎知学堂发现等你来答​切换模式登录/注册旅行厦门厦门旅游BRT(快速公交系统)厦门生活在厦门坐BRT是一种怎样的感受?我坐快1线的时候愣是5辆都没挤上去,每辆车里的人都有着婀娜多姿的体态,也是看得醉了… 当有空位空出来的时候就有种翻身做主人的感觉显示全部 ​关注者45被浏览95,407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好问题 2​添加评论​分享​14 个回答默认排序知乎用户好多年前我第一次坐车的时候就觉得有安全隐患,后来果然出事。这个车子的设计不合理,站的人很难受,实际上这个车子的设计应该参考地铁,主要乘客是站立的,因此应该空间宽敞,台阶少一些。坐位不必要太多。另外,车次的密度太少了。BRT存在的意义和地铁一样,就是通过密度大,速度快的公共交通工具,实现快速、不受地面交通状况影响的公共运输。发布于 2015-09-13 00:52​赞同 2​​4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旧时光青旅​ 关注便宜!坐过几次五毛钱的!不堵车!说几点到就几点到!晚上的时候坐brt经过大桥那段,两边一溜儿的灯,美!重点来了:高峰时间坐这个车,有个座?感动得涕泪交加。好歹不用被挤成扭曲状了。。。下车?哎,对不住了沿途的朋友,我不是故意要挤你打你踩你碾你,我只是想下个车啊!下车了?简直像获得了新生!发布于 2015-10-23 19:14​赞同 6​​2 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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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五条 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厦门轨道交通集团首次或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1 版)

厦门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试行)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

(2018年12月21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促进轨道交通持续健康发展,遵循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轨道交通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轨道交通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轨道交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相关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负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国土房产、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人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以及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规划。轨道交通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人防的要求。

第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金筹集,实行科学有效的投融资模式,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需要。

社会资本投资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市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安全文明教育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轨道交通安全文明的公益宣传。

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管理规定,文明乘车,有权举报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对不文明行为予以劝阻。

第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合理利用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列车等轨道交通设施,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文化艺术,展示城市形象。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轨道交通应当高标准规划、人性化设计,体现前瞻性,统筹考虑轨道交通、机场、铁路、公路、轮渡等公共交通规划的衔接,预留必要的换乘以及疏散空间,实现不同交通系统便利换乘。

编制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沿线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轨道交通用地范围、用途以及功能布局、开发定位等,与轨道交通线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编制,并做好统筹和衔接。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复的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以及线网规划,划定线路和场站的规划控制范围,明确规划控制条件。

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桥梁、隧道、管廊等重大建设项目,因方案、技术、建设时序等因素可能对轨道交通建设产生不利影响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规划、国土房产、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规划做好轨道交通用地、用海的控制管理。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

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储备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和周边情况,将符合条件的用地纳入土地储备。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用地使用权实行分层登记制度,分别设立地表、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可以实施综合开发。综合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对于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须统一实施的项目,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建设。

市人民政府将轨道交通用地划拨给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其中涉及综合开发项目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作为前期业主,同步开展综合开发策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立项、选址、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建设形成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并交由市人民政府收储。

综合开发应当优先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五条 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用地由市人民政府重新核准规划条件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规定采用作价出资、协议出让等方式给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综合开发。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工程可以按照地上、地下、海上分别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轨道交通工程涉及海上施工部分,还应当通过海事、港口、海洋与渔业等涉海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办理海上施工许可手续。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属于本市权限范围内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审批事项,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体系,推动项目审批提速增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保护轨道交通在建工程自身安全;防止和减少对线路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廊、管线以及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发现可能是文物的,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

因轨道交通建设对相关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依法使用地下空间的,其上方、周边土地和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表、地上、地下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根据规划要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周边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

轨道交通建设采取技术保护以及监测措施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移植树木、迁移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相关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周边建(构)筑物连通需求,预留必要空间。

轨道交通周边建(构)筑物需要与轨道交通设施连通的,应当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并进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不载客试运行。

试运行期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不少于一年的初期运营。

初期运营期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第三章  安全保护区

第二十二条 实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制度。市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轨道交通建设阶段、运营阶段(含初期运营)安全保护区的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在建、建成的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其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供电杆塔、高压供电电缆通道、无障碍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过海(湖)桥梁、海堤外缘线外侧一百米内;

(五)过海(湖)隧道外缘线外侧二百米内。

安全保护区内的下列区域为特别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供电杆塔、高压供电电缆通道、无障碍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停车场和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五米内;

(四)过海(湖)桥梁、隧道、海堤外缘线外侧五十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扩大安全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安全保护区安全警示标志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二十三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建设(作业)活动,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建设(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

(二)打桩、钻探、打井取水、基坑施工、灌浆、喷锚、降水、地基加固、挖掘、地下顶进、架设或者敷设管线、爆破、水域疏浚、挖沙的;

(三)需要跨越或者穿越轨道交通设施的;

(四)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轨道交通结构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认为前款建设(作业)活动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可以要求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的方案组织实施并接受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

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在安全保护区内组织地下勘探等作业前,应当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询轨道交通相关档案。

第二十四条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建设(作业)活动,依法需要行政审批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告知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安全保护区范围。相关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通过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书面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在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公路、绿化、环卫、人防、水域疏浚工程,与轨道交通建设有关的工程,以及经依法办理许可手续的现有建筑改建、扩建工程以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作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行为。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进入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作业)活动现场进行巡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发现建设(作业)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作业)活动并采取防范或者补救等措施。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运营服务规范,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鼓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用大数据分析、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提升服务品质。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运营需要编制和调整运行计划,按照运行计划执行。

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

当客流量的增加可能影响运营秩序并危及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临时限制客流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等信息:

(一)在车站显著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三)在车厢提供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及时告知乘客和社会公众。

第三十条 车站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方便乘客,确保运营安全,不得妨碍救援疏散和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

车站、列车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不得影响运营安全、标识标志的识别和服务设施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相应设施,方便乘客出行:

(一)出入口、通道、无障碍设施完好、畅通,引导标志齐全、简洁、醒目、易识别;

(二)在车站配备医疗急救箱;

(三)在乘车、检票口,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老人、残障人士以及有特殊需要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者便利服务;

(四)在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车站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五)在列车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专座;

(六)新建车站卫生间女厕位与男厕位的比例不应小于二比一。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票价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政府定价范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自行发行次票、日票、纪念车票等车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提供市民卡、交通一卡通、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方便乘客购票。

第三十三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信用乘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并主动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查验。

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超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加收票款。对无票、使用无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乘客,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补收票款,并可以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的三倍加收票款。对使用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的五倍收取票款。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办理退票手续。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乘客应当遵守乘客守则以及公共秩序,配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轨道交通设施和公共环境卫生。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者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乘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单独进站乘车。

第三十五条 禁止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站乘车。禁止携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秩序的需要,制定限制携带的物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乘客携带禁止携带的物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乘客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拉客揽客以及在车站、列车内擅自兜售或者散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二)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携带宠物、活畜禽等动物乘车,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军警犬、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

(四)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进食,但婴儿、病人饮食除外;

(五)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物品等;

(六)在车站、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独轮车、平衡车等代步工具;

(七)在车站、列车内起哄、躺卧、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乞讨、卖艺等扰乱乘车秩序以及其他阻碍、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

(八)在车站、列车内无故滞留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活动平台逆向行走等妨碍通行的行为;

(九)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在轨道交通车站、列车等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广告,应当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在车站、列车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受理电话,对乘客投诉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予以答复。

乘客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第三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并向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报送服务质量评估报告和轨道交通运行情况、统计数据。服务质量评估未达到服务质量承诺或者标准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措施。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运营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进行考核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及时整改,考核评价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轨道交通志愿服务活动,对志愿者开展培训,提高志愿服务水平。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四十条 市建设、交通运输、公安等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纳入重点指导、监督和检查范围,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信的需要,协助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建设和运营。

第四十一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轨道交通运营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尽快消除重大隐患;对非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对所有运营过程、区域和关键设施设备进行监管,并实现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运营安全管理水平。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有关规定和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列车运行控制等关键系统信息安全保护,提升网络安全水平。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应当避开客运高峰时段,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乘客与列车安全。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警、救援、照明、逃生、防护监视和防空警报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安全检查设施设备,依法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标准和操作规范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乘客不按照规定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或者扰乱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损坏车站、区间、场段、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电缆通道等地面和地下建筑结构以及轨道、路基、平交道口等工程设施;

(二)损坏车辆、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综合监控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防护监视系统、常规风水电、电扶梯、站台门、光电缆等机电设施设备;

(三)伪造、毁坏、遮盖、擅自移动轨道交通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等指引标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交通控制中心、驾驶室、车站控制室、轨道、隧道等场所;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防护装置,不当使用轨道交通设施;

(三)向轨道交通线路、列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四)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五)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障碍物以及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六)在地面、高架段、海堤段线路特别保护区内的水域进行垂钓等活动;

(七)对轨道交通专用通信频率造成有害干扰;

(八)在轨道交通过海(湖)隧道特别保护区内的水域抛锚、拖锚;

(九)强行上下车、非法拦截列车或者阻碍列车正常运行,阻挡车门、站台门的正常开闭;

(十)攀爬或者跨越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站台门等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过海(湖)隧道特别保护区应当划为禁锚区。

第四十七条 市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别制定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专项应急预案分别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送市建设、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

市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涉及恐怖袭击、治安突发事件以及战时防空袭行动的,市公安机关、市人民防空指挥部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依法予以处置。

第四十八条 因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运营,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做好客流疏导和现场秩序维护,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抢救受伤者,排除故障,疏散乘客,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运营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工作。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开展运营安全系统自评工作,自评报告应当自形成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未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未按照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的安全保护方案实施,或者未按照要求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未立即停止建设(作业)活动并采取防范或者补救等措施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的罚款。

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安全保护区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十二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无故未按照运行计划执行或者未按照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等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商业网点以及广告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设施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未在车站、列车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受理电话,或者未及时处理乘客投诉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服务质量评估制度,未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服务质量评估报告和轨道交通运行情况、统计数据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建立设施设备检查、检测评估、养护维修、更新改造制度和技术管理体系,未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车站和列车内配置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处置运营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以及伤亡事故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开展运营安全系统自评、报送自评报告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损坏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或者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该行为最高罚款额度的两倍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无线电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厦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铁、轻轨等。

(二)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讯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三)轨道交通用地,包括以下类型:

1.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停车场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用地;

2.轨道交通车站所在的以及区间隧道穿越的,且能保证用地建设的完整地块;

3.与轨道交通相关的交通一体化设施用地,一体化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常规公交场站、站点联系通道等。

(四)轨道交通综合开发,是指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在轨道交通用地的地表、地上、地下空间内进行的建设、开发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厦门轨道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02.26-2024.03.03)

厦门轨道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02.12-202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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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关于厦门BRT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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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关于厦门BRT的那些事儿

2017-09-30 07:01

来源:

公共交通资讯

原标题:【科普】关于厦门BRT的那些事儿

来源:中国公路学会

导读

步入厦门,这座美丽的城市,人们不仅能听到“鹭岛”的传闻,也不能不注意到横穿于城市上空的高架BRT,宛如一条舞动的蓝色飘带般,奏动着这个城市的脉搏。由清华大学10名本科生组成的“空中飞鹭”支队,通过与厦门大学土木工程系、BRT运营及场站公司、市政院、规划局等单位进行访谈,分析整理厦门BRT的特点,探究其具有哪些优势与局限,留下了一些经验和教训,供大家参考。

BRT是什么?

快速公交系统(Bus Rapid Transit,BRT)是利用改良型公交车辆运营在专用路权空间上、具有轨道交通特征和服务的一种快捷的公共交通方式,最早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巴西库里蒂巴。厦门BRT目前总运营里程123公里,首条线路于2008年9月1日开通。是全国首套采用高架桥形式和一次成网的BRT系统。如今客运量已达到35万人次/天,高峰断面客流量接近2万人次/小时,已经达到了轻轨的运力水平。从运营效果来看,BRT在厦门获得了成功,而纵观国内昆明、北京、杭州等城市BRT系统,或多或少都出现了各种问题,这也正是我们调研的目的所在。

BRT规划设计中的经验教训

轨道?BRT?追溯厦门的考量与抉择

发展公共交通,轨道是主流导向,是什么限制了厦门十年前的轨道建设,而最终选择了BRT这样一种中运量公共交通技术?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了解厦门的地形特征。厦门岛内多湖多山,四面环海,路网受山海割裂,完整度低,不利于进行大规模道路建设。同时随着岛外的开发建设,必须加强中心到中心、岛内外的横向联系,但是跨海的交通通道数量和通行能力均有限。因此,厦门交通必须走“集约化”道路:在跨海通道建立集约交通方式。

一般而言,地铁可承担高峰小时3万人次以上的断面流量,轻轨在2万左右,BRT为1万-2万。但由于当时厦门市当时的人口不符合国家对城市建设轨道交通的要求,并且有轨电车造价和养护费用均明显高于BRT车辆,考虑到财务等因素,厦门市决定使用BRT作为过渡,满足近中期的客流需求,同时BRT部分路段的高架在结构上预留了升级为轻轨的可能。

就后期来看,厦门这样的抉择产生的一个问题在于,由于运力的限制,BRT并不适合引导城市发展(TOD)。即使认为一条线路上一辆BRT车辆可以载80人,一分钟发一班车,一个小时一条线路只能运送60×80=4800人,已经接近极限水平。如果再认为一天运行18小时,18×4800=86400人次,一条线路每天9万人就是极限了;而拿北京地铁13号线做对比,同样是一条线路,工作日一天就可以运输80万人次(2017年8月24日数据),是厦门BRT所有线路日客流总和的两倍多。通过强大的运力,北京地铁13号线有效地促进了北京北部的发展,但运力的差距使得厦门BRT并不能起到同样明显的作用。

厦大土木系许旺土老师认为,BRT更加适合中小城市,对于像厦门这样基于经济条件较好,发展潜力大的城市,直接建设轨道交通长期看对促进城市发展更为有利。

展开全文

高架形式的优势与问题

厦门BRT的一大特色在于它所使用的高架桥,这在国内尚属首例。巴西圣保罗BRT也有一小段高架桥,不过只有2-3km。是否选择高架桥在规划时经历了长期的权衡过程。BRT采用高架形式,一个主要优点是避免占用地面的道路资源,同时也不必拓宽道路;二是高架可以使BRT不受交通信号灯影响,提高运行效率和准点率,根据运营公司统计,BRT平均运行速度为32km/h,而中国大城市中常规公交平均运行速度达到20km/h就已经属于较高水平;第三点是专属高架使BRT车道成为封闭的系统,其他车辆和行人无法进入专用道,提高BRT运行的安全性。BRT的封闭运行也使管理和线路布置更加方便,例如BRT高架的交叉口可以简单交织,不用像普通机动车高架那样复杂的立交桥。

厦门的BRT规划工作者也曾赴国内外各城市学习规划经验,他们发现实行地面BRT的城市或多或少都出现了一些问题。北京南城BRT初期由于红绿灯拥堵、天坛至前门段道路狭窄而设置混行车道等原因导致车辆间隔严重拉长。杭州BRT在市中心双向六车道中编出两条作为专用道,由于车道宽度没有达到建护栏的标准,只能用矮隔离墩隔开。杭州交通拥堵严重,BRT的发车频率导致专用道上很容易看不到车,从而引起私家车司机不满;摩托车运营量也高,摩托车不慎误入专用道离开时容易被矮墩绊倒出现事故,而舆论的诱导会很大程度上降低BRT的系统形象。

但高架形式也带来的部分问题,其中最主要一点的是影响城市景观,这对厦门这样的旅游城市发展尤为不利。“倘若如今厦门重新规划建设BRT,高架应该不会通过,人们对于景观的要求提高了”,厦门市规划局丁明主任介绍道。

另外高架所需的建设花费也较高。若以2007年建设时期的物价为准,BRT系统的土建成本约为8000万-9000万每公里,其中有一部分原因是为了预留改造成轻轨的可能而使用了更高的建设要求,但排除此因素成本依然较高。

第三点是BRT采用高架形式会对换乘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一定影响,尤其是携带行李的乘客,因为BRT场站只有扶梯而没有直梯,这也是在规划时没有充分考虑的问题。

Be or Not Be?厦门BRT的未来

一直以来,城市在发展,每阶段都有符合该阶段的设施和交通骨架。10年前厦门的客流无法达到建设轨道的要求,高架BRT成为厦门跨海发展、公交发展以及解决客流需求的权宜之计。然而,随着厦门人口的增加和经济实习的增强,厦门必须发展轨道交通,形成“轨道+BRT”的交通骨架网络。厦门市政府曾对此作出规划:近期在轨道线路上建设BRT网络系统,为升级培育客流,形成以BRT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的公交网络;远期形成以轨道交通和BRT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的公交网络。远期BRT主要作为次要走廊的公交系统,作为轨道补充和延伸与快速轨道系统衔接。

交通研究中心的丁明主任帮我们简单算了一笔数:按照车道的最大容量计算,一个车道车连着车可以跑1800辆/小时,即7200人次/小时的运力;地铁B型车6节,每节载客量为200人,按照2分钟/班的发车频率计算,可达到3.6万人次/小时的运力。这样算下来,一条轨道相当于一条五车道。厦门只有几个跨海的集约型通道,倘若不建轨道,无法满足日益增加的跨海客流需求,这也是如今翔安隧道和海沧大桥拥堵的原因。

厦门与2013年开始轨道系统的建设,未来轨道交通将以其集约性更高、客运量更大、速度更快等优势而成为厦门公共交通的主体,BRT为辅助系统。常规公交仍然是基础,主要承担岛内短距离的出行需求。而在跨海通道,轨道和BRT将占到80-90%。其中轨道交通系统规划建设至少四条轨道线路,总长约170km,服务大运量走廊(>1.5万人次/小时),满足跨海及主辅城间大运量、长距离交通需求;BRT系统规划线路总长约300km,服务中运量走廊(0.6~1.5万人次/小时),满足组团间及组团内部联系,弥补并延伸轨道交通服务范围,主要布置于快速路及主干路。BRT和地铁线路不能重复太多,否则造成运力浪费。

如今,厦门地铁正在建设期,BRT仍继续保留承担原有客流需求。待地铁开通运营后,客流将被分散,再以BRT的运营情况决定对其的处理方案。可以进行分段改造,岛内局部高架可拆除,跨海段可以改造成轨道,很灵活。BRT高架在规划时就已预留了改造成轨道的条件,改造时车站基础及下部结构均无需改造,只需在车站上部增加供电、给排水和消防工程,并新建轨道系统、通信及信号系统、主控系统等,大大缩短了工期,节省造价,同时也减少了升级时的废弃工程。

结语:

也许数年后,当我们漫步于“鹭岛”,看到的是另外一幅景象:抬头仰望,蓝色飘带仍舞动于城市上空,BRT或轻轨在上面飞驰而过;低头俯视,四通八达的地铁线连接了城市的各个角落,地铁里的人们安静地做着自己的事。交通便捷了人们的出行,也带动着城市的心跳。

来源:清华大学“空中飞鹭”暑期实践支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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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BRT乘车指南(运营时间+站点全攻略)- 厦门本地宝-BRT

厦门BRT乘车指南(运营时间+站点全攻略)- 厦门本地宝-BRT

本地宝

厦门BRT乘车指南(运营时间+站点全攻略)

2023-01-13 18:53

BRT线路图

占位符

BRT快1线:第一码头站-厦门北站

第一码头-厦门北站(首班车5:45 ,末班车22:15)

厦门北站-第一码头(首班车6:10 ,末班车23:30)(配合北站时间)

上车0.5元,全程3.5元。

高峰期3分钟一班,平峰期5-8分钟一班;末班车发车前5分钟停止进站

站点设置:

第一码头站-开禾路口站-思北站-斗西路站-二市站-文灶站-金榜公园-火车站-莲坂站-龙山桥站-卧龙晓城站-东芳山庄站-蔡塘站-金山站-市行政中心服务中心站-双十中学站-县后站-高崎机场站-T4候机楼站-嘉庚体育馆站-诚毅学院站-华侨大学站-大学城站-产业研究院站-中科院站-东宅站-田厝站-厦门北站。

BRT快2线:第一码头站-同安枢纽站

第一码头-同安枢纽站(首班车6:10 ,末班车22:00)

说明:7月28日起,BRT快2线双向末班时间将由21:15延长至22:00,延长时段计划发车间隔为8分钟。

高峰期3-5分钟一班,平峰期5-8分钟一班;

站点设置:

第一码头-开禾路口-思北站-斗西路口-二市站-文灶-金榜公园站-火车站-莲坂站-龙山桥站-卧龙晓城站-东芳山庄站-蔡塘站-金山站-市行政服务中心站-双十中学站-县后站-高崎机场站-T4航站楼站-凤林站-东安站-后田站-东亭站-美峰站-蔡店站-潘涂站-滨海新城(西柯)枢纽站-官浔站-轻工食品园站-四口圳站-工业集中区站-第三医院站-城南站-同安枢纽站。

BRT快3线:第一码头站-前埔枢纽站

第一码头站-前埔枢纽站(首班车6:10 ,末班车23:00)上车0.5元。

高峰期2分钟一班,平峰期3-5分钟一班;末班车发车前5分钟停止进站

站点设置:

第一码头站-开禾路口站-思北站-斗西路站-二市站-文灶站-金榜公园-火车站-莲坂站-龙山桥站-卧龙晓城站-东芳山庄站-洪文站-前埔枢纽站

BRT快5线:前埔枢纽站-同安枢纽站

前埔枢纽站-同安枢纽站(首班车6:10 ,末班车22:00)

高峰期5-6分钟一班,平峰期7-15分钟一班;末班车发车前5分钟停止进站上车0.5元。

站点设置:

前埔枢纽站-洪文站-蔡塘站-金山站-市行政服务中心站-双十中学站-县后站-高崎机场站-T4候机楼站-凤林站-东安站-后田站-东亭站-美峰站- 蔡店站- 潘涂站- 滨海新城(西柯)枢纽站-官浔站-轻工食品园站- 四口圳站-工业集中区站-第三医院站-城南站- 同安枢纽站

BRT快6线:前埔枢纽站-厦门北站

前埔枢纽站-厦门北站(首班车6:10,末班车21:15)

高峰期5-6分钟一班,平峰期7-15分钟一班;末班车发车前5分钟停止进站上车0.5元,全程3元

站点设置:

前埔枢纽站- 洪文站-蔡塘站-金山站-市行政服务中心站-双十中学站-县后站-T4候机楼站-嘉庚体育馆站-诚毅学院站-华侨大学站-大学城站-中科院站-东宅站-田厝站-厦门北站

BRT快7线:(1月16日起开通)

计划发车间隔:高峰7分钟一班,平峰15分钟一班。

首末班时间:同安枢纽站 首班 6:10、末班21:15,厦门北站 首班 6:10、末班21:15

站点设置:同安枢纽站、城南、第三医院、工业集中区、四口圳、轻工食品园、官浔、滨海新城(西柯)枢纽站、潘涂、蔡店、美峰、东亭、后田、东安、凤林、嘉庚体育馆、诚毅学院、华侨大学、大学城、产业研究院、中科院、东宅、田厝、厦门北站。

BRT快8线:

第一码头 早高峰 07:30-09:30 晚高峰 17:30-19:30

高崎机场 早高峰 07:00-09:00 晚高峰 17:00-19:00

每隔5-8分钟一班

站点设置:

第一码头站-开禾路口站-思北站-斗西路站-二市站-文灶站-金榜公园-火车站-莲坂站-龙山桥站-卧龙晓城站-东芳山庄站-蔡塘站-金山站-市行政服务中心站-双十中学站-县后站-高崎机场站

BRT快9线:高崎机场-前埔枢纽站

前埔枢纽站 早高峰 07:48-09:28 晚高峰 17:48-19:27

高崎机场 早高峰 07:30-09:10 晚高峰 17:30-19:10

站点设置:

前埔枢纽站-洪文站-蔡塘站-金山站-市行政服务中心站-双十中学站-县后站-高崎机场站

1、如何乘坐厦门快速公交BRT?

到达BRT站点后,乘自动扶梯上二层;

乘车程序是:购票--检票--候车--上车--下车--检票--出站,经检票口检票后上三层候车,根据站牌的提示和公交车的提示,选择正确和车次上车。

关于购票:

注:除快速公交BRT正常站点外,还有开通专线链接公交,与周边地区公交站点相联接,方便周边市民乘坐。到达相应站点下车后,下至二层,经检票口出站,或乘链接公交离开。

       2、BRT计费方式!

       计费方式:厦门BRT采取分段计费,起步费(非空调时段)0.5元,后面每增加1公里递增0.1元价格,若使用E通卡则会享受8折优惠;在厦门BRT各个站点的售票厅可以看见厦门BRT的3条线路的价格。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厦门本地宝】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回复【BRT】获取厦门购票入口、各站点首末班车时间表、周边景点、BRT票价查询+路线图+换乘攻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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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brt时间表(首末班+票价明细+线路图)

更新:2022-07-22 16:09:08

目前,厦门BRT共有8条线,其中快7,快8,快9,3条线路是高峰区间线,只有早晚高峰时段才有。厦门BRT自2008年09月01日正式投入使用至今已有10几个年头了,为广大群众提供了高效、快捷、准时、舒适和安全的出行。其高架专用车道为快速出行提供了保障,也形成了城市里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厦门brt首末班时间表和站点快1线(厦门北站—第一码头站)首末班时间:第一码头站首末班05:45-22:15、厦门北站首末班06:10-23:30发车间隔时间:高峰时段每1~2分钟一班,平峰时段2~3分钟一班停靠站点:第一码头站、开禾路口站、思北站、斗西路口站、二市站、文灶站、金榜公园站、火车站、莲坂站、龙山桥站、卧龙晓城站、东芳山庄站、蔡塘站、金山站、市行政服务中心站、双十中学站、县后站、高崎机场站、T4候机楼站、嘉庚体育馆站、诚毅学院站、华侨大学站、大学城站、产业研究院站、中科院站、刘厝站、田厝站、厦门北站快2线(第一码头站—同安枢纽站)首末班时间:第一码头站首末班06:10-22:00、同安枢纽站首末班06:10-22:00发车间隔时间:高峰时段每2~3分钟一班,平峰时段4~5分钟一班。自7月28日起,BRT快2线双向末班时间将由21:15延长至22:00,延长时段计划发车间隔为8分钟。停靠站点:第一码头站、开禾路口站、思北站、斗西路口站、二市站、文灶站 、火车站、莲坂站、龙山桥站 、卧龙晓城站、东芳山庄站、蔡塘站、金山站、市行政服务中心站、双十中学站、县后站(机场)、T4候机楼站、凤林站、东垵站、后田站、东亭站、美峰站、蔡店站、潘涂站、滨海新城(西柯)枢纽站、官浔站、轻工食品园站、四口圳站、工业集中区站、第三医院站、城南站、同安枢纽站快3线(第一码头站—前埔枢纽站)首末班时间:第一码头站首末班06:10-22:30,前埔枢纽站首末班06:10-22:30发车间隔时间:高峰时段每1~2分钟一班,平峰时段3~5分钟一班停靠站点:第一码头、开禾路口站、思北站、斗西路站、二市站、文灶站、金榜公园站、火车站、莲坂站、龙山桥站、卧龙晓城站、东芳山庄站、洪文站、前埔北站、前埔枢纽站快5线(前埔枢纽站—同安枢纽站)首末班时间:首班06:10、末班21:15发车间隔时间:高峰期5-6分钟一班,平峰期7-15分钟一班停靠站点:前埔枢纽站、洪文站、蔡塘站、金山站、市行政服务中心站、双十中学站、县后站(机场)、T4候机楼站、凤林站、东垵站、后田站、东亭站、美峰站、 蔡店站、 潘涂站、滨海新城(西柯)枢纽站、官浔站、轻工食品园站、 四口圳站、工业集中区站、第三医院站、城南站、同安枢纽站快6线(前埔枢纽站—厦门北站)首末班时间:前埔枢纽站首末班06:10-21:15,厦门北站首末班06:10-21:12发车间隔时间:高峰期5分钟一班,平峰期6-8分钟一班停靠站点:前埔枢纽站、洪文站、蔡塘站、金山站、市行政服务中心站、双十中学站、县后站(机场)、T4候机楼站、嘉庚体育馆站、诚毅学院站、华侨大学站、大学城站、产业研究院站、中科院站、刘厝站、田厝站、厦门北站快7路高峰区间线(洪文站—开禾路口站)首末班时间:工作日早高峰7:00-9:00;晚高峰17:00-19:00发车间隔时间:每5分钟发一班停靠站点:洪文站、东芳山庄站、卧龙晓城站、龙山桥站、莲坂站、火车站、文灶站、二市站、斗西路站、思北站、开禾路口站、第一码头站快8路高峰区间线(第一码头站—高崎机场)首末班时间:工作日早高峰:第一码头7:10-9:16,高崎机场7:00-9:00;工作日及周日晚高峰:第一码头17:10-19:06,高崎机场17:00-19:00。停靠站点:第一码头、开禾路口、思北、斗西路、二市、文灶、火车站、莲坂、龙山桥、卧龙晓城、东芳山庄、蔡塘、金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双十中学、县后、高崎机场快9线高峰区间线(高崎机场站—前埔枢纽站)首末班时间:工作日早高峰:高崎机场7:10-9:00,前埔枢纽站7:28-9:17;工作日及周日晚高峰:高崎机场17:10-19:00,前埔枢纽站17:28-19:17;发车间隔时间:发车间隔为8-10分钟停靠站点:高崎机场、县后、双十中学、市行政服务中心、金山、蔡塘、洪文、前埔枢纽站厦门brt各站点票价明细厦门brt线路图 小编提示:微信搜索【厦门本地灵】微信公众号,对话框回复【brt】即可获取厦门brt最新消息、brt首末班时间、brt线路图以及brt公交换乘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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